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消防器材网   请 登录免费注册
服务热线: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 政策法规 >>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8-23 15:56:48   来源:人社部   添加人:admin

  讯 CFIC2018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注册报名 相约9月14日第十一届消防行业品牌盛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我部研究起草了《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4.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10日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指评审委员会按照既定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标准、协调落实职称政策,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评审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各职称系列基本标准条件。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称评审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自主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的评审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3个级别。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

  (二)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职称政策,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

  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基本条件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要重新备案。

  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根据需要,可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

  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

  (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四)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的每届聘期一般为1至3年。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受理职称申报、审核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和申报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负责评审的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123

  在本页显示剩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