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Ⅰ、Ⅱ、Ⅲ级爆炸危险性工艺设备的工程项目,应根据项目的爆炸危险性参数值,规定事故预警信号装置。防事故自动保护系统的执行机构,除了直接在这些机构上显示极限位置外,还应有一个装置,在控制室实现极限位置的指示。防事故自动保护系统的可靠性由各种型号的(双重或三重)后备装置、装置动作的时间余量和功能储备、具有诊断和自诊断系统来保证。后备装置的数量及型号,根据设计完成者的意见确定。
工程项目中含Ⅰ级、Ⅱ级爆炸危险设备时,过程爆炸危险参数监测的可靠性,由双重监测系统来保证,该系统具有能显示工作状态、监测工艺参数值的诊断系统。在工程项目中含Ⅲ级爆炸危险工艺设备时,具有临界值参数监测的可靠性,由设计的完成者确定工程方案。在含Ⅰ、Ⅱ和Ⅲ级爆炸危险设备的工程项目中,仅为保证起动、停车和换接电源,防事故自动保护系统才允许安装解锁钥匙。这种钥匙的数量应尽量少。同时,还应有一个能记录断开保护参数和断开时间的装置。含Ⅰ级爆炸危险设备的工艺过程,其爆炸危险参数的监测,至少应有两台互不依赖的传感器,对不同点进行检测。在每一具体情况中,由爆炸危险性决定的被监测参数的清单,由过程的设计者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