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和减少粮食收购储存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保卫全省农业生产取得的丰硕成果,黑龙江省消防总队采取措施,全力加强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把秋粮购销期间消防安全工作当作目前的头等大事,纳入重要日程,切实抓好落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公安、农业、粮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粮食储存场所的消防工作。要提请政府落实包保责任制,实行村干部包户、村长包屯、乡干部包村的办法,落实逐级消防责任制和各项保证措施。要督促各粮食储存场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火灾扑救预案。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粮食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储存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难以保障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责令该单位不得再入新粮。对储粮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纵火烧粮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各地要督促粮食储存场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完善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加强火电源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整好用,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演练。要突出电气火灾的防范,重点检查粮食储存场所是否存在架空线路下堆放粮垛,厂房、库房不按规定设置防爆灯具,电气线路存在脱落、老化现象等问题。要督促各粮食储存场所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类用电设备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维修,严禁带险带病作业。要督促各粮食储存场所将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检查列入每日防火巡查内容,发现问题立即停电检修,合格后方可继续用电。要加强夜间火灾预防,督促各粮食储存场所切实落实夜间值班、值宿、重点部位看护、火电源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等措施。
科学规划,安全设库。各地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对粮食储存场所的建设做出科学的发展规划,新建粮食储存场所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要确保粮食储存场所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规范要求,并设置在民宅、明火散发点长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水源充足,粮食储存场所内各席穴囤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少于6米,粮食储存场所周边1000米内不得设置柴草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要在粮食储存场所重点部位设立禁火标志,在选用储粮资材、选择建囤类型时,必须充分考虑防灭火的需要。现有粮食储存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无故拒不进行整改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处理。
建设队伍,及时处置。各地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并确保车辆、装备、器材完好,水源、油料充足,消防队员在岗在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在水源、车辆、人员等方面没有达到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粮食储存场所,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增设消防水池、机井,增配拖拉机载运水罐,增加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等办法,确保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农村各收粮点、场院也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备有水桶、水罐、水缸、铁锹、沙、土等必备的灭火设施和设备,作业机械附近要配备手提式灭火器,保证扑救初期火灾的需要。各地公安消防部队要进一步加强执勤战备,针对农村火灾特点,开展对粮库、粮囤、粮食加工厂等粮食储存场所的灭火演练,随时做好扑救大面积火灾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