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老化,总体安全状况令人担忧目前,一些集体、私营、个体油运船舶没有一个技术部门系统地管理,技术状况更无安全保障。这些船舶的消防应急设施、货油舱的各种管系往往不能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加之目前预防和消除静电的研究还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我省水域航行的这类船舶日益增多。
此外,还有一些劣质船和三无船航行的情况,船舶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广州至海南、湛江至海南航线上有40多艘客滚船,还有2艘轮渡船往返于琼州海峡,是汽车客货运输进出海南的主要通道,且多数老旧船,航行中发生火灾只有依靠自救,一旦自救失败,很有可能会酿成重大的海难事故,该水域目前没有一艘专职消防船配置,消防安全令人担忧。
一些航运经营者和船员的综合素质偏低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船级社、海事船检部门以及水上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也参差不齐,有相当一批航运企业的管理者和从业船员,缺乏必备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往往表现出重经营、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对消防法律责任也缺乏认识,致使管理不严、有章不循、违章蛮干的现象比较普遍。再就是对船舶消防设施、装备舍不得投入,维修改造经费严重不足。一些船舶的消防应急方案和演练,形同虚设,平时的演习流于形式,航行记录上循例照搬应付检查。不少船员不知道自己的职责,不了解防火灭火的常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应变自救能力差。以致临危慌乱,措施不当,往往贻误灭火时机,小火成大灾。
船舶消防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跟不上航运市场发展的变化和要求,涉及船舶消防技术装备严重滞后现有的消防法规有的与现实不符,有的因法律依据发生变化,造成执法困难。消防技术装备不足,面对新的港口建设和新的货物与运输形式,无法进行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就广东辖区水域而言,目前,广州市水上特勤只有1艘专职消防船,广州港2艘、湛江港1艘,都是已到了报废年限还在使用的消防船,只有深圳有2艘较大型消防船,整个琼州海峡没有一艘消防船,其保护范围就显得极为有限了。从装备水平看,技术落后,功能薄弱。作为水上消防主力军的港口公安消防队伍,发展滞后。
装备建设基本处于维持原状或缓慢发展的状态,远远不能适应广东水运事业的发展要求,不能适应当前水上消防安全保障环境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履行SOLAS公约修正案提出的超前防范、快速反应和制胜的指导要求。因港口经费、装备器材以及水上实战模拟条件的限制,水上训练难以展开,战斗力的提高仅仅靠实战中的探索、总结和体会,大大影响了快速灭火成功的概率。政府不投资,企业也不愿投入,所以一直维持现状,不予更新,更谈不上依照法律法规配置消防设备,增强灭火能力了。
修船行业的消防现状近年来,修船业工程搞层层承包,疏于管理,大量雇用临时工和农民工,无证人员混迹其中,管理漏洞很多。船舶在进厂修理期间,各种违章作业、违章用电、违章动火引起的船舶火灾,已经占了整个船舶火灾的23%。整顿修船业防火安全管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造成船舶修理时火灾事故不断发生的原因有:
消防安全管理薄弱。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营机制的转换,船舶私有化程度进一步加大,船舶修理行业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一些修造厂为了适应船东的修理进度要求,盲目缩短工期,有章不循,凭经验施工。对需要检测的舱室或部位,不进行易燃气体检测或检测不到位,电焊工无证上岗,违章操作。在消防设施不全和没有监护人员看火的情况下,冒险电焊气割。施工队伍管理混乱,修理工程层层承包。有船东雇的,有厂方雇的。船东雇的厂方管不了,厂方雇的船方管不着,缺乏协调管理和安全保护,为赶工期加班加点,到处拉线动火,在舱内同时进行许多工种的作业,形成诸多的火险隐患和管理漏洞。
经营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由于企业转制,一些企业效益不好,便把船坞、船排、码头向外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有的船厂虽然制订了比较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但执行不力或措施不到位,致使这些制度、规章形同虚设。因看火监护人对制度执行不力,动火后对现场遗留火种清理不彻底,检查不细致,因遗留火种而酿成火灾的事故时有发生。
消防设施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低。一些船厂的消防灭火设备和器材配备不足,检查维修不到位。消防安全间距、消防设施等与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近年来,因船厂与包工队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给船舶防火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处理不好就会引发各类事故的发生。
船舶运输生产流动分散,在海上航行一旦发生火灾,很难得到外援,只能依靠自救。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容易造成更大的灾害,直接危及船舶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火灾是船舶的最大危害,必须引起各级管理部门和航运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因此,努力提高船舶自身的消防装备和船员自防自救的能力,是船舶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从消防监督的角度讲,船舶防火安全管理不能只停留在被动式的检查整改上,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各项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使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
提高航运企业和船舶的消防管理水平要把专门机关的监督同企业、船舶的安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消防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和国际海事组织对船舶灭火设施、器具维修保养、船员消防培训、演习的要求以及交通部船舶消防安全检查标准,完善约束机制,切实把防火责任落实到企业、船舶和船员中去,构成全员的防火屏障,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注重实际操练,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防火意识,增强自救的能力,大力普及船舶消防知识和灭火自救逃生技能。必须深入开展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和《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的宣传教育。海事、船检、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和企业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要创新工作思路,组织开发建立水上消防管理网络系统,为水上消防监督管理服务。建立全省辖区的水上消防管理网络,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实现水上消防管理网络化。协助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对船舶的跟踪管理,建立水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制度,使整个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
修订完善配套的法规,逐步纳入依法治火的轨道要跟踪船舶隐患、险情程度的变化,修订完善一些制度,填补漏洞和管理空间,做到各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责可追。对新制订的法规和预防控制技术,要适应当代船舶技术水平,面向未来,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有关消防安全监督职能部门,要加强基础台账和船舶消防技术状况的档案资料建立工作。据了解,目前地方营运船舶多数未建立船舶防火技术档案,造成监督部门难以对船舶火灾隐患进行跟踪、分析、监督,难以敦促船公司加强管理,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用新的理念促使监督管理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方向迈进,才能真正做好火灾事故的预控工作。监督职能部门如果掌握了船舶消防技术状况,一旦船舶发生火灾,就能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挥、指导船舶采取正确的灭火扑救措施,把火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加强对修理船舶的消防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项防火防爆措施,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法建立和完善船厂及船舶在修理期间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严格各项防火、防爆的安全操作规程,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保证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一时无法整改的单位或工程队,应坚决予以停工、停产,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对船厂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是船厂搞好船舶安全防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修船厂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消防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教育,实行持证上岗,严格管理。提高修船从业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规范,减少或避免船舶修理中发生的火灾。